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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85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2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振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