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泗阳县国土资源局与泗阳县安盛驾驶员考试培训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302行审36号申请人泗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泗阳县。法定代表人苏学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岳亚军,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史慧茹,该局××大队办事员。被申请人泗阳县安盛驾驶员考试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法定代表人惠楚然,该××负责人。因被申请人泗阳县安盛驾驶员考试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泗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泗国土资罚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泗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泗阳县国土资源局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泗阳县国土资源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泗阳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泗国土资罚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成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春花代理审判员 丁 立代理审判员 柴新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红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