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尹德全与筠连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德全,筠连清溪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488号原告尹德全(反诉被告),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陈亮,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筠连清溪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筠连县塘坝乡清溪沟。法定代表人史工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丹枫,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赟,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尹德全(反诉被告)与本诉被告筠连清溪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尹德全(反诉被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年1月29日,反诉原告筠连清溪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诉被告)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尹德全(反诉被告)及反诉原告筠连清溪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诉被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尹德全(反诉被告)撤回本诉;准许反诉原告筠连清溪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案被告)撤回反诉。案件本诉受理费1645元(已减半),由本诉原告尹德全(反诉被告)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筠连清溪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诉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建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