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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8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周民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各银行帐户内存款2550元(其中包括调解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的款项25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鲁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