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执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玉法、叶金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法,叶金福,於彩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3359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法,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叶金福,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於彩娥,女,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陈玉法与被执行人叶金福、於彩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台路商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玉法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金福、於彩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到期债务共计人民币625000元及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33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俏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