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0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丁明旺与被告辛建秀民间借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旺,辛建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195号原告丁明旺,男,1970年1月3日生,汉族,住忻府区新建北路46号26幢5层2单元004西。被告辛建秀,男,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忻府区君华苑高层5号楼2单元5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明旺与被告辛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辛建秀位于忻府区君华苑高层5号楼2单元502房产及宁武县学府街陈半沟宿舍1单元3层东户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提供位于忻府区新建北路46号26幢5层2单元004西房产(忻房权证字第201300**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辛建秀位于忻府区君华苑高层5号楼2单元502房产及宁武县学府街陈半沟宿舍1单元3层东户房产。二、查封原告丁明旺位于忻府区新建北路46号26幢5层2单元004西房产(忻房权证字第20130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晋宇审判员 高慧杰审判员 贾晓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梅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