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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0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丁明旺与被告辛建秀民间借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旺,辛建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195号原告丁明旺,男,1970年1月3日生,汉族,住忻府区新建北路46号26幢5层2单元004西。被告辛建秀,男,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忻府区君华苑高层5号楼2单元5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明旺与被告辛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辛建秀位于忻府区君华苑高层5号楼2单元502房产及宁武县学府街陈半沟宿舍1单元3层东户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提供位于忻府区新建北路46号26幢5层2单元004西房产(忻房权证字第201300**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辛建秀位于忻府区君华苑高层5号楼2单元502房产及宁武县学府街陈半沟宿舍1单元3层东户房产。二、查封原告丁明旺位于忻府区新建北路46号26幢5层2单元004西房产(忻房权证字第20130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晋宇审判员  高慧杰审判员  贾晓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梅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