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更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万宗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第410号罪犯万宗鸣,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6日作出(2007)濮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宗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8463.14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宣判后,于2007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0年9月30日经本院以(2010)汴刑执字第17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16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万宗鸣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2月5日23时许,万宗鸣因手机被被害人杨某骗走,纠集魏振伟、任振涛、王园园等人打面的窜至濮阳市黄河路游民部落网吧,将正在上网的杨某拉出网吧殴打,尔后将杨某拉至濮阳县南环路胜利桥南200米处,再次对杨某进行殴打,致使其颅脑严重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功能衰竭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万宗鸣系主犯。万宗鸣案发后投案自首,并赔偿损失人民币8000元。罪犯万宗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万宗鸣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宗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2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