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4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杨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4刑初9号公诉机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7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涉嫌贩卖毒品,于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公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茜铭、蒙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如下,2015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在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金福宾馆附近的小巷里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冰毒卖给沈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身上缴获毒资200元,在沈某身上缴获毒品冰毒一小包(净重0.67克)。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在查明被告人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然于2015年11月4日决定对被告人杨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杨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7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随案移送赃款200元。对上述事实,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同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扣押毒品、赃款照片、指认称量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检测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沈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的毒品数量为0.67克,应当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范围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2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2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胡 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银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