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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叶瑛与林育盛、董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瑛,林育盛,董霞,金华市筷乐三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807号原告:叶瑛。委托代理人:陈XX、张伟清。被告:林育盛。被告:董霞。被告:金华市筷乐三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瑛与被告林育盛、董霞、金华市筷乐三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松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阮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