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曾山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478号罪犯曾山,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温瑞刑初字第20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1日以(2014)浙温刑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曾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山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根土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