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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1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吕宗秀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宗秀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855号罪犯吕宗秀,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作出(1998)大中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宗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以(1999)云高刑一终字第32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云高刑执字第1242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六年七月三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3653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八年十月八日、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吕宗秀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宗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监狱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吕宗秀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宗秀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