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1281号原告朱某某,女,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南剑(一般代理),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某某,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2月1日10时整在本院凉水井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6年2月1日原告朱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聂景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雷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