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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钟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钟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95000元财产的冻结。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云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肖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