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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王秀芝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03行初9号起诉人王秀芝。本院收到原告起诉廊坊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廊坊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做出的廊劳教字(2008)第07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同时撤销广公(旧州)决字(2008)第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得知,原告1993年被市信访局确定为“无理上访户”;2008年5月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广阳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原告再次上访,2008年6月30日,被告以原告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作出了对原告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的劳动教养决定。原告认为被告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是错误的,认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申请撤销该劳动教养决定书及广公(旧州)决字(2008)第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提供任何撤销的证据,故原告的起诉理由无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秀芝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智慧审判员 :方振勇审判员 : 王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 吕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