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民一终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田凤英、谢艾格诉吴海滨张兰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凤梅,谢艾格,吴海滨,张兰英,魏素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一终字第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凤梅,女,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艾格,女,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海滨,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兰英,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审被告魏素清(魏淑清),女,80岁,汉族,现住四川省德阳市鄢家镇兴光村。上诉人田凤梅、谢艾格为与被上诉人吴海滨、张兰英,原审被告魏素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3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凤梅、谢艾格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凤梅、谢艾格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田凤梅、谢艾格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 彬审判员 刘 平审判员 徐文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浩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