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宏丰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渝万佳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丰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渝万佳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宏丰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棚新区大棚办事处布新社区同富同业区14栋101、201、301。法定代表人庄明香,总经理。被告深圳市渝万佳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大田洋工业区田洋二路十号。法定代表人张伟。上列��告宏丰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渝万佳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人民币47578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结清所欠原告2015年7月份至2015年9月份货款共计47578元;2、被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罚息,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7578元未支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渝万佳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宏丰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货款47578元��二、被告深圳市渝万佳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宏丰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利息(利息以475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燕文书记员 陈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