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罗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203刑初7号公诉机关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日被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审,2016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印检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驾驶无号牌嘉鹏牌二轮摩托车,带着妻子侯某某、女儿罗某乙,从东坡矿出发,沿305线由西向东去林皋水库去玩。当车行至305线20KM+200M路段时,被告人罗某甲骑车左转弯欲进入路北林皋水库路口,不幸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由李某某驾驶的陕EB11**号重型半挂牵引列车相碰,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侯某某当场死亡,罗某甲和罗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罗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是过失犯,女儿年幼,需要被告人照顾,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罗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驾驶自己所有的无号牌嘉鹏牌二轮摩托车,带着妻子侯某某、女儿罗某乙,从东坡矿出发,沿305线由西向东去林皋水库去玩。当车行至305线20KM+200M路段时,被告人罗某甲骑车左转弯欲进入路北林皋水库路口,观察不周,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陕EB11**号重型半挂牵引列车相碰,造成侯某某当场死亡、罗某甲和罗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罗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驾车超限速行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侯某某、罗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群众王某某于2015年5月31日14时23分报警。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调派出动单证明,2015年5月31日14时23分许,在印台区高楼河铁王河村3组路边,一辆摩托车与一辆半挂车相碰,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王某某报警。公安机关2015年7月22日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受理。2、被害人罗某乙陈述及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证明,2015年5月31日下午两点多,她爸罗某甲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带着她和她妈去林皋水库玩,准备往林皋水库拐时,被半挂车碰了。他们三人都没带安全头盔。半挂车司机跑了。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5月31日下午2点10分左右,其驾驶陕EB11**号重型半挂车从蒲城装了一车38.4吨的石头往富县送的途中,行至305省道高楼河超限站偏西几百米的地方,离他五六十米远时,他发现在他路左一辆摩托车相对方向斜着行来,他见对方要过马路的样子,赶紧踩刹车,再按喇叭,大车不能立即停住还往前走着,离摩托车三四米的时候,他看避让不了,就赶紧把方向往右打,他的车把旁边栽的一个铜管牌子碰了,之后和摩托车也碰了,他车的左侧中间和摩托车碰的。他下车看见一个男的从路中间起来了,一个小女娃在路中间哭,通过他车的主挂车中间看到一个女���一只脚在外面,肠子出来了,人不动。他怕村子的人挡住打他,就跑到旁边的地里,同时打了122、120,122女接话员说她已经知道了,120问了他地址后说马上过来。他还给老板杜某某打了电话。等老板来了之后,把他拉到交警队。他开车前检查了车辆,肇事时他的车速有五六十码,在九档挂的。摩托车上有三个人,两个大人,一男一女,一个十一二岁的小女孩,三人都未戴安全头盔。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5月31日中午14时许,他在家里睡觉,听见咚的一声,出去看见一辆摩托车与一辆大半挂车碰了,有个小女孩在车跟前哭着叫她妈,车下那女的内脏都出来了,人不行了,他去超限站找了片红布把人盖住,就报了警,交警让他把现场保护住,他再给120打了个电话。等了一会儿,120和交警就到了。半挂车司机没在现场,摩托车司机说自己是东坡人。5、证人杜某某证言证明,其系陕EB11**(陕EF8**)号重型半挂车车主,2015年5月31日两点半事故发生后,司机李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其开的车和从对面过来的一辆摩托车碰了,车把人压了,害怕村里人打他就到村后的树后去了。他让司机赶紧打120、再打110报警,并让司机在原地等他。他到事故现场,摩托车的人已经拉走,摩托车正往车上抬,李某某在路边树后,他将李某某拉到交警队。他的车当天往甘泉送石子。6、被告人罗某甲供述证明,2015年5月31日中午2点左右,其从家里骑着自己两年前买的黑色嘉鹏牌摩托车带着妻子侯某某和女儿罗某乙,准备去林皋水库玩,走到向水库去的305线三岔路口,他看前面对面没有车,他车挂的三档,走的也慢,打了转向灯往左拐,对面从蒲城方向来了一辆大货车,两车就相撞了。他昏迷了,罗某乙先醒来叫他去看他妻子���他看见他妻子在大车前面躺着,肚子被撞烂。旁边有水库玩的村民打了120、报了警,120来把他和女儿拉到妇幼保健院检查,把他妻子送到了矿医院太平间。他和妻子、女儿都未戴头盔,他没有驾驶证。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间为2015年5月31日15时20分,事故现场位于305道20KM+200M处,沥青路面,道路交通标志:铁王河加油站解除限速40KM/H、事故路口东西两边约50M各有路口标志,现场有一辆无号牌嘉鹏牌二轮摩托车及一辆陕EB11**(陕EF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半挂车有刹车痕迹,摩托车倒在半挂车左侧,半挂车左侧中部下方躺有一个人。肇事人罗某甲及罗某乙在现场。8、车体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陕EB11**(陕EF8**)号重型半挂车和摩托车损坏情况及碰撞部位。9、车辆鉴定意见及资质证明,陕EB11**/陕EF8**挂半挂汽车列车前部左侧与无牌照嘉鹏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右侧前部接触。该半挂车制动装置齐全,第六轴右侧刹车蹄片已磨至铆钉处,在其实际载重状况下,其制动装置技术状况不良;该摩托车制动装置齐全,技术状况正常,转向装置齐全,其技术状况符合相关规定。该半挂车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66km/h,该摩托车速度无法计算。10、尸检报告及照片、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侯某某因头颅及躯干部挫碎伤2015年5月31日死亡。11、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罗某乙受伤。12、驾驶人信息表、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摩托车无牌照,系被告人购买的。13、公安机关的通告,证明事发路段自2014年9月1日起大型车限速为50KM/H,小型车限速70KM/H。1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认定书证明,2015年5月31日14时许,罗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自己所有的无号牌嘉鹏牌二轮摩托车沿30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0KM+200M路段,左转弯进入路北口时与沿305线由东向西行驶的由李某某驾驶的陕EB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EF8**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相碰,摩托车乘坐人侯某某当场死亡,罗某甲及摩托车乘坐人罗某乙受伤,两车受损。被告人罗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驾车超限速行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侯某某、罗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15、户籍证明信、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被害人侯某某系被告人之妻,被害人罗某乙系被告人女儿。16、谅解书证明,被害人侯某某母亲任某某和儿子罗某丙对被告人表示谅解。17、社区证明1份证明,被告人罗某甲现居住在铜川市印台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转弯时没有避让直行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被害人又系被告人的亲属,其他亲属也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可对被告人罗某甲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罗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居住地司法机关的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乔颜芳审 判 员 姜彦青人民陪审员 杨春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