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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卢道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道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110号罪犯卢道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64年8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徒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道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4年3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卢道军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镇刑二终字第0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卢道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卢道军在服刑期间曾受到四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道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道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6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