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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并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山西德浩经贸有限公司与中晋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猫儿沟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德浩经贸有限公司,中晋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猫儿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山西德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88号102号。法定代表人张一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云,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江茂文,总经理。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猫儿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旧县乡沙万村。法定代表人钮利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德浩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晋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猫儿沟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德浩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以本案立案后情况发生变化,认为本案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德浩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德浩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491300元减半收取245650元,由原告山西德浩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郝文晋审判员 孙广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米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