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法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巴拉吉尼玛申请马跃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拉吉尼玛,马跃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594号申请人巴拉吉尼玛,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马跃国,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巴拉吉尼玛申请执行马跃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马跃国在乌审旗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项21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伟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