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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巴拉吉尼玛申请马跃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拉吉尼玛,马跃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594号申请人巴拉吉尼玛,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马跃国,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巴拉吉尼玛申请执行马跃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马跃国在乌审旗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项21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伟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