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石国印、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国印,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财保18号申请人石国印,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界家屯村新区一至三层门市。法定代表人:杜梅,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石国印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国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史学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