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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石国印、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国印,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财保18号申请人石国印,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界家屯村新区一至三层门市。法定代表人:杜梅,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石国印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国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台恒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史学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