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0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江苏江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00168-1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江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陈墅村吴寨沟69号。法定代表人江蕙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丽萍,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锌厂路24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朋坤,男,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超,男,该公司职员,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江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江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江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80.00元减半收取6,84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江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志伟审 判 员 王笑言人民陪审员 耿丽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怡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