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二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亮与被告扈佐金、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扈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星民二初字第709号原告张某。被告扈某。被告李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扈某、李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扈某、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2015年5月12日由被告扈某出具给原告张某的借条一份,借到张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约定借款利息3%,被告李某为此笔借款的担保人。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因被告扈某在北京承包装修工程需要发放装修工人工资,向原告借款2万元,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李某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双方口头约定两个月后归还,后被告分文未还。现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此欠款。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扈某向原告张某借款并出具借条,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明确,现已过约定的还款期限,原告张某依据借条要求被告扈某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和被告扈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扈某、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积极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整,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扈某、被告李某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长 付小金审判员 胡文武审判员 徐宝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菲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