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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尤雅英与李秀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雅英,李秀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214号原告尤雅英。被告李秀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尤雅英诉被告李秀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雅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雅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雅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尤雅英负担。审判员  周伟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袁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