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财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时春玲与王金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时春玲,王金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字第12-1号申请人时春玲。被申请人王金勇。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鲁1422财保保字第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时春玲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金勇的车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金勇驾驶的鲁M号三轮汽车予以解除扣押。财产保全费120元,由申请人时春玲自行承担。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雪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