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2财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时春玲与王金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时春玲,王金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字第12-1号申请人时春玲。被申请人王金勇。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鲁1422财保保字第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时春玲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金勇的车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金勇驾驶的鲁M号三轮汽车予以解除扣押。财产保全费120元,由申请人时春玲自行承担。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雪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