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于莹诉被告丑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莹,丑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549号原告:于莹,女。被告:丑闯,男。原告于莹诉被告丑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丑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莹撤回对被告丑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 娜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人民陪审员 齐国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