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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于莹诉被告丑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莹,丑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549号原告:于莹,女。被告:丑闯,男。原告于莹诉被告丑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丑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莹撤回对被告丑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 娜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人民陪审员  齐国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