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南栓再 与代卫国、孙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栓再,代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南栓再,男。被执行人代卫国,男。南栓再与代卫国、孙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商州民初字第0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栓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代卫国在银行有存款28478.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代卫国在银行的存款284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党军生审判员 林增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