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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张佩秋与周可民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佩秋,周可民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756号原告张佩秋,女,192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男,艾兆瑞(系原告张佩秋之子),男,195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女,艾兆梅,女,195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周可民,女,1953年9月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佩秋与被告周可民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佩秋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佩秋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佩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90元,减半收取5895元,由原告张佩秋负担。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