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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243号原告:周某,女,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吴某某,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经本院通知,未按照要求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兰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