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243号原告:周某,女,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吴某某,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经本院通知,未按照要求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兰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