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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四川鹏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港保税区致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纪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鹏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致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鹏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永娇,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港保税区致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银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刚,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薛刚,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鹏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3476号裁定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四川鹏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理由:本案起诉与刑事报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应进入实体审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天津港保税区致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四川鹏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被上诉人纪芹辩称,不同意上诉人四川鹏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鹏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合同纠纷起诉被上诉人天津港保税区致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纪芹,从本案现有证据看,本案所诉之争与公安机关查处的犯罪行为虽有牵连,但尚不能确定为同一法律关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应继续审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四川鹏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功民初字第347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丁   津   翠代理审判员 邓   晓   萱代理审判员 滕   光   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紫君速录员苏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