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尤惠敏与张恩、陕西富欣实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尤惠敏,张恩,陕西富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财保18号申请人尤惠敏,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恩,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陕西富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尤惠敏与被申请人张恩、陕西富欣实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恩、陕西富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恩、陕西富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164500元人民币的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强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