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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57号罪犯金权,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台玉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郦胜军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金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金权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金权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假释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退清赃款124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获监狱年度记功,2013年度、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权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