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4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魏怀锡与杨同丽、傅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怀锡,杨同丽,傅宾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4119号原告魏怀锡。被告杨同丽。被告傅宾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怀锡诉被告杨同丽、傅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同丽、傅宾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怀锡撤回对被告杨同丽、傅宾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72.50元,保全费2,245.00元由原告魏怀锡负担。审判员 仇传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连娟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