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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4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魏怀锡与杨同丽、傅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怀锡,杨同丽,傅宾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4119号原告魏怀锡。被告杨同丽。被告傅宾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怀锡诉被告杨同丽、傅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同丽、傅宾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怀锡撤回对被告杨同丽、傅宾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72.50元,保全费2,245.00元由原告魏怀锡负担。审判员  仇传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连娟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