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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罪犯张建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元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85号罪犯张建元,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4日做出(2008)虹刑初字第8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建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3日做出(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6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月13日被投入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4年5月28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6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12月1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建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5年1月获监狱表扬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建元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元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元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不变。(刑期自2008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