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6-14
案件名称
刀孔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刀孔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439号罪犯刀孔诺,女,1985年1月27日出生,景颇族,潞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3)保中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孔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一月十七日以(2004)云高刑复字第9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2465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八年六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3087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二○一二年五月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刀孔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刀孔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刀孔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刀孔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