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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与被告苗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苗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244号原告榆林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住所地榆阳区榆阳中路与长安路十字。负责人罗海俊,系该大队大队长。被告苗静.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了原告榆林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与被告苗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梁亚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