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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20号原告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港务局东30米。法定代表人刘培卫,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昌夫,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地址:舞阳县舞泉镇深圳路南段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4.5元,由原告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海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