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常州市东南开发区福磊石材工艺厂与江阴三木房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三木房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东南开发区福磊石材工艺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三木房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向阳村向阳路8-3号。法定代表人孙云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斌,江阴市华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东南开发区福磊石材工艺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新昌路******号。负责人黄天宝,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生,该厂员工。上诉人江阴三木房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东南开发区福磊石材工艺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华商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阴三木房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阴三木房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阴三木房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江阴三木房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利娜审 判 员 费益君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