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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张东明诉李玉良、李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明,李玉良,李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张东明,男,汉族,1973年1月5日生,住陵县。委托代理人:崔世雨,陵县群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良,男,汉族,1956年4月24日生,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穆建军,德州市陵城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曰彬,平原润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岩,男,汉族,住平原县。原告张东明诉被告李玉良、李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东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东明负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有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