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包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590号原告: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海。委托代理人:吴明华、张建松。被告:包志强。原告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海华物业)为与被告包志强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冯喜恒独任审判,后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华物业的委托代理人张建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志强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华物业起诉称:2010年9月30日起,原告受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管理宝善公寓二期4幢、5幢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2011年1月13日,原告与X幢XXX室业主签订《宝善公寓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合同双方就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支付方式等作了明确约定:高层建筑的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按期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1.4元/平方米/月;业主应以一年一交的方式预交物业服务费;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在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每日加收滞纳金。在管理期间,原告依约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宝善公寓4-703的业主自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未缴纳物业服务费,共计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940.8元。期间,原告多次上门进行催讨,并于2014年11月18日再次发函给被告,要求2014年12月15日前缴清物业服务费。根据原、被告所欠服务业服务协议规定,物业费的支付时间为每年第一个月的1-5日,被告目前应缴2013年至2014年所欠费用和2015年预缴物业服务费940.8元、能耗费336元,共计2217.6元,但是被告拖欠至今仍未支付。原告认为,《宝善公寓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合法有效,对小区各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之约定,被告应立即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和延期付款滞纳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1881.6元、能耗费336元(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及滞纳金1030.16元(暂计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三计算),总计3247.7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海华物业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含业主公约)1份,证明原告收费的依据。2.欠费清单1份,证明被告欠费情况。3.催缴物业费通知、信函1组,证明原告多次催缴物业费。以上证据,被告包志强因缺席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三性均可确认,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海华物业与被告包志强于2011年1月13日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及“海华·宝善公寓业主公约(临时)”,约定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签订后,被告未交2013年1月至6月、2014年7月至12月、2015年1月至12月的物业管理费和能耗费共计2217.60元,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被告未支付的2013年度1月至6月、2014年度7月至12月、2015年度1月至12月的物业管理费和能耗费共计人民币2217.60元应当交付原告。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业主在年内支付当年物业管理费的,一般不视为违约,因此原告主张的2013年1月至6月的物业管理费和能耗费未超出诉讼时效,可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和能耗费共计人民币2217.6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包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叶东晓代理审判员 冯喜恒人民陪审员 施伯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傅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