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康艳与高明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艳,高明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请打印份核稿:单位及拟稿人:民八庭事由:民事裁定书附件:发送机关:打字:校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37号原告康艳。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国泰,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放。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艳与被告高明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康艳负担。审判员 苏小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毅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