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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康艳与高明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艳,高明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请打印份核稿:单位及拟稿人:民八庭事由:民事裁定书附件:发送机关:打字:校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37号原告康艳。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国泰,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放。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艳与被告高明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康艳负担。审判员  苏小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毅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