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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5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全维科诉张英杰、刘爽、杨庆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维科,张英杰,刘爽,杨庆宝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5民初5号原告:全维科,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张英杰,女,53岁。被告:刘爽,男,27岁。被告:杨庆宝,男,5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全维科与被告张英杰、刘爽、杨庆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全维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全维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全维科负担。审 判 员  王 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