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光英与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万有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英,重庆万有人才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刘光英,女,1965年9月8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万有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81号11楼。法定代表人李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英与被告重庆万有人才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万有人才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光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光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光英负担。审判员 吉红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