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石庄镇杨庄村居委会与江苏通北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庄镇杨庄村居委会,江苏通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石庄镇杨庄村居委会,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杨庄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杨中华,主任。被告江苏通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新生港居十六组58号。法定代表人田小东,董事长。原告石庄镇杨庄村居委会与被告江苏通北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杨静独任审判,审理中原石庄镇杨庄村居委会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庄镇杨庄村居委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65元,由原告石庄镇杨庄村居委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杨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孔德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