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黄麟淄、程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麟淄,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黄麟淄,男,汉族,1986年2月7日出生,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程超,男,汉族,1982年6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麟淄与被执行人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27100元(执行款26800元,执行费30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6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