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李同纪与李同建、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纪,李同建,李勤,骆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李同纪,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提,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同建,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勤,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骆秉生,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同纪诉被告李同建、李勤、骆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同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骆秉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同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纪撤回对被告骆秉生的起诉。审 判 长 韩 菲审 判 员 蒋 旭人民陪审员 岳治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