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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李同纪与李同建、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纪,李同建,李勤,骆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李同纪,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提,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同建,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勤,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骆秉生,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同纪诉被告李同建、李勤、骆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同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骆秉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同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纪撤回对被告骆秉生的起诉。审 判 长  韩 菲审 判 员  蒋 旭人民陪审员  岳治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