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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刑更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姚成礼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387号罪犯姚成礼,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4年6月3日入狱。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7日作出(2004)平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成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原审被告人姚成礼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4年6月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8年5月20日经本院以(2008)汴刑执字第11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10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姚成礼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姚成礼伙同马军有等人于2001年1月28日、3月6日、6月11日在河北保定栾城县,石家庄市抢劫作案3起,价值13万元。2000年12月30日、3月9日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盗窃电缆、工具车等物价值162513.2元。2011年5月9日凌晨伙同马军友等人到刘保志家,撞开门用钢筋、木棍等将刘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罚金15万元未履行。罪犯姚成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8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姚成礼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成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