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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1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蔡卓钧与黄煜林,文嘉仪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卓钧,文嘉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283-2号申请执行人蔡卓钧,户籍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围村***号。被执行人文嘉仪,户籍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红星村松新大道**号。黄被执行人煜林,男,汉族,1990年4月18日出生,户籍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塘下涌一村一巷**号*楼,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蔡卓钧与被执行人黄煜林、文嘉仪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煜林、文嘉仪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01537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关智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