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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江西省广丰县马龙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财保39号原告江西省广丰县马龙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桂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德洧、张秀英,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棪清。本院在审理(2016)浙0381民初981号原告江西省广丰县马龙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城璟园分公司名下账号为1910的中国农业银行瑞安支行存款账户中的15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广丰县马龙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城璟园分公司名下账号为1910的中国农业银行瑞安支行存款账户中的15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佳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