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3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89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孙云凤,安徽许一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云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夏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同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1999年11月30日生育婚生子朱小某。由于双方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双方的性格差异便暴露出来,加之被告一直跑长途运输,对原告母子缺少关爱,孩子出生后即随原告父母生活。由于性格不合加上被告好赌,原、被告一直争吵不断。2009年开始,被告不再跑运输,原告以为被告会找份时间规律的工作,会开始关注到家庭和孩子的重要,可令原告失望的是,被告不但整日游手好闲,且爱好赌博,对原告的好言相劝置若罔闻,对孩子的成长更是漠不关心,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2013年夏天,原告搬出被告住处,与孩子和原告父母同住。被告自分居二年多以来,依然一心沉迷赌博,并将双方共同购买的门面房、住房租金独自收取,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被告的行为让本就不牢固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现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朱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自2013年9月份至朱小某18周岁);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朱某某未作答辩。原告王某某向本院举出以下证据:一、身份证、结婚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二、房产证三份,证明位于巢湖市向阳南路徽商国际花城11幢1单元602室、巢湖市健康中路2号综合楼商场EE23号、巢湖市东塘路西侧天巢广场商业B段B-118、B-119、B-218、B-219、B-318、B-319号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三、巢湖市第二中学证明及朱小某书面陈述各一份,证明:1、婚生子朱小某一直随外祖父母生活,2、被告喜欢赌博、从未过问孩子的生活、学习等,3、原、被告双方已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且在分居后,被告即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4、孩子希望与原告共同生活,5、婚生子朱小某每月补课费用将近2000元。被告朱某某未到庭质证,也未举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一、二,经本院核对,系职权机关依法出具,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所举证据三,巢湖市第二中学证明仅有出具单位印章,没有该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员签字,本院不予认定,朱小某书面陈述,因朱小某未出庭作证,该陈述是否由朱小某本人作出,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法确认,原告亦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定。本院根据法庭调查及对证据的认证,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本案原、被告于1997年夏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同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1999年11月3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朱小某。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两人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12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婚后两人育有一子,说明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能多沟通多交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希望。综上,原告诉请离婚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娅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